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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桓台县年内推广洁净煤18万吨 每吨奖补240元

时间: 2023-10-05 01:43:09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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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制定印发了《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方案明确,2019年全县完成推广民用清洁煤炭1.8万吨,重点推广区域为果里镇所辖村;补贴方面,政府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推广清洁煤炭,每吨奖补240元(市级120元、县级120元)。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桓台建设,根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原则,通过镇村协同,部门配合,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动员各方力量,全方面推进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在全县“禁燃区”、集中供暖以及“气代煤、电代煤”以外区域,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确保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快速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2019年全县完成推广民用清洁煤炭1.8万吨,重点推广区域为:果里镇所辖村;索镇和唐山镇围城村;各镇驻地周边村。

  推广品种:2019年我县推广民用清洁煤炭主要品种为:型煤、兰炭和优质无烟块。凡是符合全市煤炭质量发展要求的均可推广配送使用。质量发展要求:民用清洁煤炭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兰炭全水分(Mt)≤12%。

  民用清洁煤炭由政府设定指导价格,由各镇村和配送企业参照执行,不得高于指导价。

  配送企业在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的经营企业中产生。县发展改革局审核、把关、备案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公司进行公示,镇村按照公示名单自行联系确定辖区内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应出具民用清洁煤炭质量保证书,经营场地符合全市民用集中经营性封闭式储煤场地规定要求,同时达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相关要求。

  各镇组织辖区内合乎条件的村具体开展推广工作。清洁煤炭品种原则上由群众自主选择,自主认购。

  各镇依据推广村户数在县发展改革局领取民用清洁煤炭订购票据,村委负责登记订购并收缴购煤款,群众凭订购票据联系配送。订购款在经镇审核汇总登记台账后方可转入配送企业账户。订购款按照县公示配送价格收取。配送到位后订购票据企业联要有购煤户签字(手印)确认。

  配送台账要求当天记录、专人记录、电脑记录,销售票据要严格按照一式五联要求,县、镇、村、购煤户和配送企业各留存一联,并与磅单一一对应。台账每周报送县发展改革局一次,并定期在村张贴公示。

  民用清洁煤炭实行装袋配送,原则上每袋重量25KG±0.5KG。包装袋要规范印制,注明品种、安全使用提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封口应有煤炭质量标识卡片。配送车辆实行严密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质量监管:民用清洁煤炭质量实行可追溯监管制度。配送企业每批次新进清洁煤炭都要进行告知性备案,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告知性备案请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煤质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要求移交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对多次煤质抽检不合格的配送企业,终止其配送资格。对进村入户抽检不合格的,该企业同一村庄所配送全部清洁煤炭将被认定不合格。

  奖补政策:政府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推广清洁煤炭,每吨奖补240元(市级120元、县级120元)。围城村和周边村整建制推广村,推广经费每吨60元。推广经费要探索采取精准奖补的计算办法,多推多奖、少推少奖。推广经费由镇村统筹使用。

  各镇最终的奖补资金和推广经费要用正式文件申报。县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配送企业各批次购进清洁煤炭告知性备案资料将作为清洁煤炭进销存账目资料接受审计核实。告知性备案资料包括随车质检报告、过磅记录等文字图片资料。对入户抽检不合格的或者检查、审计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该企业同一村庄所配送全部清洁煤炭都不再享有奖补资格。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禁烧劣质散煤、推广民用清洁煤炭,既是环保工程,又是民生工程,牵扯面广,任务繁重。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该项工作作为重要民心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调度,抓好落实。各镇、村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处理问题。村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或挂职等要全程监督,务必保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和散煤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的职责,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止燃烧散煤、推广民用清洁煤炭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执法监管。县发展改革局要牵头组织镇办、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县“禁燃区”、储煤场地和经营单位等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镇、村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要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五)强化督查考核。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和散煤综合治理工作要纳入全县环境治理和节能降耗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每季度对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推广民用清洁煤炭和散煤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做督查考核。

  (一)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民用清洁煤炭推广和散煤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宣传、统计、配送服务等工作,杜绝补贴资金虚报冒领。村主要负责人为本村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和散煤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民用清洁煤炭宣传、统计、订购、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劣质散煤查处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和散煤综合治理的综合协调、调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煤质检测监督,加强煤炭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及政府奖补配套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奖补资金使用。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维护民用清洁煤炭发放秩序及散煤综合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同各镇依法清理和查处占用镇村道路、沿街沿路等经营劣质散煤行为,查处运煤车辆扬尘污染行为,并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

  (六)桓台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车辆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民用清洁煤炭配送车辆畅通运输。

  (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燃煤排放监控,做好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后的环境效益检测、分析和效果评估。快速推进建成区内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置换或关停淘汰。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民用散煤运输车辆监管,严禁民用劣质散煤输入,查处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运输劣质燃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畅通民用清洁煤炭运输。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销售散煤行为,对质量不合格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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