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市印发《关于划定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划定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通告》详细划定了禁燃区范围、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以及禁燃区管理和处罚规定。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通告》,禁燃区范围为雅安市中心城区现状城市建成区和区域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东至名山火车站,西至飞仙关隧道,南至水口隧道,北至红草新村湿地公园,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不得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如违反规定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如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未依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未依规定拆除已建成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隐匿的,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法对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一)工业、商业和家用类型原(散)煤(含蜂窝煤等形态)、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机制木炭类等燃料,以及各种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业、商业和家用的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产工艺废料利用、专用锅炉或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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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雅安市印发《关于划定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划定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
近日,雅安市印发《关于划定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划定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通告》详细划定了禁燃区范围、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以及禁燃区管理和处罚规定。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通告》,禁燃区范围为雅安市中心城区现状城市建成区和区域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东至名山火车站,西至飞仙关隧道,南至水口隧道,北至红草新村湿地公园,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不得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如违反规定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如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隐匿的,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法对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一)工业、商业和家用类型原(散)煤(含蜂窝煤等形态)、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机制木炭类等燃料,以及各种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业、商业和家用的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产的基本工艺废料利用、专用锅炉或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